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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8 发布者:拓普威
(一) 强条执行情况
1. 空调冷负荷计算未严格执行,有的项目采用估算,有的项目甚至没有计算书。
2. 设计说明中未列出新风量标准,特别是变频(VRV)空调系统或分体空调系统,在用于商业、办公及会所时没有供应新风的具体措施。
3. 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有些设计中无说明,图中无具体做法,哪个部位的风管需做隔热不标明。
4. 无窗卫生间未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
5. 穿越空调机房隔墙或防火墙(含防火卷帘)时,送回风管未设70℃防火阀。
6. 高层建筑超过100m2的地上无窗(或有窗不可开启)的房间及面积超过50m2的地下室房间,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未设机械排烟系统。
7. 高层建筑采用难燃材料作保温材料,其外表面没有采用不燃烧材料作保护层。
8. 在排烟风机房入口处未设280℃防火阀。
9. 在风机直通大气的进出口未设防护网。
10. 空调冷负荷未进行逐项逐时的计算。
11. 普遍存在着对风、水系统未进行详细的水力计算,所选风机、水泵扬程往往偏大,这不仅造成造价增加,噪声增大、调试困难,也多消耗了电量。
12. 设备性能参数标注不全或不准确,为设备选型的准确合理留下隐患。
13. 冷水机组未注明进出水温、未注明蒸发器、冷却塔、冷凝器水侧允许最大压力降。
14. 末端设备未注明进出水温及进风状态。
15. 冷却塔未注明进出水温及进风空气湿球温度。
16. 冷水机组蒸发器、冷凝器水侧及水泵都应注明工作压力,但却注为含义不清的“承压”。
17. 采用气体灭火的房间,通风、空调的风系统未设气体灭火采用快速密闭及灭火后排除废气的措施。
18. 地下停车库排风、排烟系统设计欠妥,不考虑平时停车量较少时节能运行。
19. 变电所等重要房间未设机械通风(无外窗)。
20. 设备选用指定生产厂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
21. 夏季空调冷负荷未按各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22.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的确定,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
23.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未设置送风系统或送风量小于50%的排烟量。
24. 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未采用不燃材料作隔热层。
25. 管道穿越变形缝的两侧未设防火阀。管道穿越机房防火墙处未设防火阀。
26. 垂直风道(或竖井)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道段上未设防火阀。
27. 内走道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沿之间最小水平距离小于1.50m。
28.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地下防烟楼梯间,未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9. 人防通风所选设备小于设计计算新风量。
30. 洁净厂房疏散走廊未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排风系统设计未采用防止室外气流倒灌措施。
31. 净化空调系统中,中效空气过滤器未设置在空调系统正压段。送回风总管上未采取消声措施,不满足洁净室内噪声要求。
32. 空调冷水管穿越人防围护墙体,未加防护密闭措施。
33. 防排烟设计中,防烟楼梯间正压送风,合用前室在地面以上自然排烟,而地下一、二层的合用前室未采用正压送风措施,设计中往往被忽略。
34. 采用中央空调的综合办公楼,往往忽略空调区域的排风设计,如大型会议室、展厅、办公、健身等功能区,只设新风不设排风,影响了使用效果。
(二) 执行规范(非强条)、法规、标准的问题
1. 在设计说明的设计依据中说明执行国家现行规范而不具体列出,针对性差。
2. 在商住建筑中商业面积有一定规模,有的每层大到数千平方米,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看不出有无自然排烟条件,设计图中无任何说明及防排烟措施。
3. 在建筑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选用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但有的设计仍有指明厂家情况。
4. 设计未采用有效版本的规范,选用已作废或旧图号的国家标准图集。
5. 塔楼住宅剪刀楼梯间合用一个前室时,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 对于高度大于50米的一类商住楼,塔楼住宅有可开启外窗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未按规范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而采用自然排烟。
7. 通风系统中送、排风量不平衡,支风管上不设调节装置,风量分配不均匀。
8. 空调系统未考虑排风来进行风量平衡,影响新风量。
9. 室外进、排风口百叶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易短路。
10. 设在外墙或竖井上的进、排风防雨百叶风速偏高、产生较大噪声,不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标准。
11. 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内,测压装置未设在防化值班室内,测压管外端位置不符合要求。
12. 闭式空调水系统的膨胀管未接在循环水泵吸入侧总管上,膨胀水箱最低水位与系统最高点之间高差小于0.5m。
(三) 使用标准图的问题
1. 有的工程明明可使用国标图而不列,有的根本用不上而列出好多(无针对性)。
2. 采用过期废止的标准图,尤其在各单位的通用说明中未及时更改过来。
(四) 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深度问题
1. 设计说明有的针对性不强,有的过于简单,有的过于繁琐,有的空调设计不列室内、外设计参数。
2. 一般有主要设备材料表,但所列参数有的不全;空调器(箱)风机盘管接管有左右之分而不标明,采用的柜机离心风机不标风口位置编号(因为任何一种接管方式风机出口均有两种,即风机左右旋型式);有的不列防火阀,水系统阀类附件等材料表。
3. 图纸中的问题,举例如下:
(1) 工种间配合不够各画各的图,对结构梁标高了解不够,造成风管与梁矛盾或与水电管打架。
(2) 地下车库通风兼排烟系统设计,风管、风口位置设置不当,如该设排风口地方不设,造成通风死角,不注风机出风管尺寸及标高(又无详图);风机出风管上止回阀随意标宽高尺寸,如大到2米以上,怎么做,能否作出来,却考虑很少。标准图最大尺寸仅800x800。
(3) 地下室设备用房的通风在全国暖通动力技术措施中规定制冷机房应设独立通风系统,有的工程则和变配电室水泵房设合用系统,发电机房的通风设计注明由专业公司进行安装消烟处理,预留进排风井及预留室外进排风条件是土建及暖通配合应考虑的,但有的设计预留了排风井,而无进风井,甚至室外首层图中无任何表示。
(4) 地下室进排风(烟)系统出地面风口,间距及百叶风口标高不满足技术措施3.3.14.2条的规定。
(5) 设在避难层排烟系统排烟口,不能将烟气有效排至室外及避免烟气回流而失去避难功能。
(6) 该出机房详图的如制冷机房、空调机房、冷却塔,有的根本没有,有的画而不详。例如不画基础图,管道定位尺寸不全,标高矛盾等。
(7) 电梯机房通风只有排风而无进风措施,排风口无防雨措施。
(8) 出屋面风管水管无具体防雨防渗措施。
4. 采用已被新标准图、通用图代替的过时标准图、通用图。如:空调冷水系统的分、集水器(92K232)。 5. 采用过时的规定,如设计中仍要求保温材料需当地市级消防部门批文,实际这条规定在两年前已经取消。
(五) 负荷计算 空调冷负荷计算误差较大,造成选用设备过大。
(六) 消防
1. 一些大型商场的排烟设计不合理。
2. 对新设备选用不慎重,如地下室层高可以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下,仍然增加大量的诱导风机排风,既增加了初投资,又加大安全隐患。
3. 对一类公共建筑的概念不清楚,造成加压送风系统不合理。
4. 对建筑物的层数计算不统一。如地上三十二层,地下三层,共计三十五层。加压送风依据《高规》应分段设置送风系统,而有的设计师只计算地面层数,不算地下层数,造成加压送风系统设计错误。
(七) 人防
1. 对平时需安装的自动排气活门的高度不重视。在距地1.3~1.5米处安装,使行人或车位受阻。
2. 对所选用的脚踏电动二用风机的参数与所计算风量不符合。
3. 对防毒通道所需的换气次数没有根据建筑物所设计防毒通道的体积计算。
(八) 通风
1. 排风口及新风口的设置不合理。
(1) 排风口直对新风口。
(2) 排风口设置在新风口的下部。
(3) 新风口设置在卫生间、厨房的排风侧,未拉开距离。
(九) 环保
1. 设备对环境造成噪声不处理。
2. 厨房排出的油烟不处理就直接排室外,造成环境污染。
3. 对冷却塔、风机等有振动源的设备,不加减振措施,直接布置在屋面或架空层等。